来源:深圳市龙岗区生态环境产 发布时间:2020-08-26 15:15:15
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篇
01
法律法规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一)属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废水、废气、粉尘、烟尘、恶臭气体、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防治设施,或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恢复原状,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或者出借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用于禁止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根据《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第十条,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一)重大道路交通设施;(二)市政公用设施;(三)旅游设施;(四)公园;(五)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农业、教育、科研等设施。
02
法律解读
03
具体要求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主办单位:深圳市龙岗区生态环境产业协会粤ICP备20063362号
Copyright © 2020.Company lge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