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龙岗区生态环境产 发布时间:2020-08-26 15: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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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企业治理篇
01
法律法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危险废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处罚外,由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的,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
●5.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停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超标、超量排污),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经处罚后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按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02
法律解读
03
具体要求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深圳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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