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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推荐】龙岗管理局精心整理的《废气企业治理篇》守法须知,企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生态环境产 发布时间:2020-08-26 15:21:45

上周的《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篇》
《废水企业治理篇》
小伙伴们都看了吗?
今天深小环为大家准备了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守法须知》中的第三篇
《废气企业治理篇》

话不多说,赶快往下看~

 

废气企业治理篇

为增强企业环保意识,促进企业环境管理,现摘录部分关于废气企业治理的法律法规,请遵照执行,积极开展治理整改,对拒不执行、屡教不改者将依法查处。

 

01

法律法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五)钢铁、建材、化工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法律解读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废气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不执行或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直排废气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处罚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废气或超标、超总量排放废气的违法行为罚款高,被责令立即停止或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执行的按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车间或设备没有密闭并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喷涂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帐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4.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超标排放油烟,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在法律不允许的位置开办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罚款。

 

03

具体要求

 

1.从事家具、电子、金属、塑胶、皮革等表面喷涂和电镀、酸洗、碱洗、印刷、注塑、注液、涂布、溶胶等有工业废气产生的企业,必须对产生废气的车间、设备进行密闭,并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达标排放,严禁通过门窗、排风扇等无组织排放,严禁擅自停用或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喷漆等涂装生产线应当使用水性漆、UV漆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备查。
 
2.设有喷粉、切割、打磨、抛光、焊接等工序的企业要对产生的粉尘、烟尘和气态污染物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措施减少排放。
 
3.开办有油烟产生的餐饮服务项目选址时不能选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并且要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处理达标排放。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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